《通知》原文明确指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保障性收购电量为最低保障目标,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也就是说,对山西而言,位于二类资源区的大同、朔州、忻州和阳泉,按标杆电价执行的发电小时数不得少于1400小时,其余地市应按标杆电价全额收购。不知道山西省能源局是如何理解文件精神的?
据了解,文件发布后,不少光伏电站投资企业负责人颇为紧张。毕竟,这里是山西,是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山西有大同(一期、二期)、阳泉、芮城、长治等多个光伏领跑者基地,总装机容量350万千瓦,除大同第一期领跑者项目外,全部采用竞价上网模式,其电价本就低于当地光伏发电标杆电价。在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中,山西也有8个试点、100万千瓦光伏项目。如果要求这些领跑者项目、平价上网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相关投资企业的收益将大幅下滑,给当地营商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可能放弃尚未完工的平价上网项目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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